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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司允许AB股?

科创板的先锋试验

在奉贤园区摸爬滚打的这15年里,我见证了无数企业的成长,也目睹了太多创始人因为股权稀释而痛失公司控制权的遗憾。自从国家在资本市场层面进行改革,特别是在科创板率先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也就是我们俗称的AB股制度以来,这对于那些拥有硬核技术但资金短缺的科创型企业来说,绝对是一个重磅利好。科创板作为国内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是第一批明确允许此类公司上市的市场板块。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可以在融资的通过设置AB股结构,确保创始人团队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从而保障公司长期战略的稳定实施,不至于因为资本的短期逐利行为而偏离航向。我们在接待园区企业咨询时,最常被问到的问题就是“我们这种做生物医药的,能不能上科创板且用AB股?”答案是肯定的,但门槛确实不低,需要满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等严苛条件,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园区内一家做高端医疗器械研发的企业,咱们暂且称之为“M公司”。M公司的创始人李总是一位技术狂人,手上握着好几项核心专利,但在引入了几轮大型机构投资者后,他的持股比例已经被稀释到了很低的个位数。当时李总非常焦虑,甚至一度想要拒绝新的融资,生怕公司做大了自己却说了不算。我结合科创板的新规,建议他考虑变更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特别表决权。虽然过程繁琐,需要通过律师事务所的严格合规辅导,还要通过全体股东大会的审议,但这无疑是解决他心头大患的最佳方案。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它承认了人力资本在新经济企业中的核心价值,而非仅仅看资本的投入金额。经过大半年的努力,M公司不仅顺利完成了股改,还在后续的上市辅导中因为股权结构清晰、创始人团队稳定而获得了保荐机构的高度评价。这个案例让我深刻体会到,AB股制度并非仅仅是一个法律工具,更是保护企业家精神、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机制。

科创板的AB股制度并非没有边界。监管层在赋予创始人“超级投票权”的也设置了非常严格的“日落条款”和限制性条件。比如说,如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资格,或者出现了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去世,那么这些特别表决权股份通常都要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这种机制就像是一个安全阀,既给了创始人冲向云端的翅膀,又系了一根防止坠落的保险绳。在奉贤园区的实际操作中,我们会提醒企业,虽然AB股好,但不能滥用。每一份超级权力的背后,都对应着更重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责任。如果你想过要享受AB股带来的控制权红利,就必须做好迎接公众监督的准备,你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都必须经得起放大镜的审视。对于那些真正有志于在科创板上市的高精尖企业来说,理解并善用这一规则,是通往资本市场的必修课。

关于科创板的行业属性要求也是非常明确的。并不是所有在奉贤园区注册的公司都能适用这一规则,它主要面向的是那些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比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我们在筛选服务对象时,也会重点考察企业的科创属性,毕竟这是允许AB股存在的基石。如果一家企业仅仅是商业模式创新,而缺乏硬技术支撑,想要在科创板通过AB股架构上市,难度是非常大的。我也遇到过一些从事传统行业转型的企业老板,听说AB股能保住控制权,就跃跃欲试,但我都会直言相劝,要找准定位,不要在不适合的赛道上浪费时间。

创业板的跟进步伐

继科创板之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时也吸纳了AB股制度,这无疑扩大了允许设置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范围。相比于科创板对“硬科技”的极致追求,创业板的定位更偏向于“创新、创造、创意”,以及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这意味着,在奉贤园区内那些成长性高、但可能技术壁垒不如科创板企业那么“硬”的泛科技类企业,也有了利用AB股制度上市的机会。这对于园区内大量的文化创意、互联网服务、以及高端服务型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福音。我们在日常招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类企业,他们的商业模式非常新颖,市场爆发力强,但在融资过程中同样面临着控制权丧失的风险。现在,创业板的大门也向这类AB股企业敞开,无疑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资本市场选择。

创业板对AB股的要求在某些细节上与科创板还是存在差异的。根据相关规则,创业板要求设置AB股的公司,其预计市值应当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这个门槛虽然比科创板有所降低,但对于很多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来说,依然是一个需要仰视的高度。我之前服务过一家从事数字营销的公司,他们发展非常迅速,每年的复合增长率都超过50%,创始人张总对于引入战略资本既渴望又担忧。我们仔细评估了他们的财务模型和增长预测,认为他们很有希望在两年内撞线创业板的AB股门槛。于是,我们建议他们提前进行股权架构的顶层设计,在引入外部投资人之前,先把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设定好,预留出特别表决权的位置。这种前瞻性的布局非常重要,因为一旦股权结构散乱,后期再想调整,成本和难度都会呈指数级上升。

在实际操作层面,创业板对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也有限制。每一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通常不得超过每一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而且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占比通常不得低于10%。这些数字看似枯燥,但在实际博弈中却是各方争夺的焦点。记得有一次,园区一家企业的创始团队与投资方谈判陷入了僵局,投资方坚持要限制特别表决权的倍数,而创始团队则坚持要更高倍数以保障控制权。作为中间人,我多次组织双方开会协调,最终参考了创业板的标准化条款,达成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这个过程让我深刻体会到,规则的存在虽然是为了规范市场,但在具体的商业谈判中,如何将规则转化为双方都能接受的商业语言,考验着我们这些园区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沟通技巧。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点,就是创业板对于AB股企业的“负面清单”管理。如果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特别表决权股份可能会面临被转换的风险。这实际上是在督促企业必须练好“内功”,保持财务的健康和透明。在奉贤园区,我们经常告诫企业,AB股不是护身符,更不是免死金牌。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财务数据难看,试图通过超级投票权来“赖”在管理层位置上是行不通的。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在AB股企业身上同样适用,甚至因为控制权的集中,监管层对其规范运作的要求会更加严格。企业在考虑设置AB股时,务必先审视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治理水平,不要盲目跟风。

境外上市的选择

除了A股市场,对于在奉贤园区内有出海计划的企业来说,选择在境外资本市场如香港联交所(HKEX)或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也是实现AB股架构的重要途径。事实上,AB股制度在美股市场由来已久,像京东、阿里巴巴、百度等大家耳熟能详的巨头,都是通过AB股结构在美上市的。香港联交所也是在2018年进行了重大的上市制度改革,才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这对于那些具有大量外资背景、或者业务重心在国际市场的园区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具有吸引力的选项。我遇到过好几家园区内的独角兽企业,他们的投资人基本都是美元基金,退出路径天然地指向美股或港股。在这种情况下,采用AB股架构几乎是标准配置,因为这符合国际投资人对于保护创始人团队稳定性的预期和习惯。

哪些公司允许AB股?

在境外市场设置AB股,虽然在理念上与A股类似,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和监管环境上却大相径庭。比如,美国市场对于公司治理的要求更多依赖于市场自律和集体诉讼机制,而香港市场则有一套非常详尽的上市规则和指引。对于企业而言,选择境外上市意味着要同时面对两套法律体系的挑战,一是中国境内的合规监管,二是上市地的法律监管。在这方面,我有过一次难忘的经历。园区内一家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计划去纳斯达克上市,架构搭建得非常完美,但在涉及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时,因为对于“实际受益人”的穿透核查不够彻底,导致备案进程一度卡壳。我们紧急协调了境内外律师团队,帮助企业梳理了复杂的股权结构,确保所有的控制链条都清晰透明,最终才顺利拿到了备案通知书。

对于去香港上市的企业,联交所要求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是公司上市时的持续受益人,而且上市后不得提高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比例。这种“锁定”机制是为了防止上市后大股东利用AB股机制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恶意圈钱。记得园区有一家做生物医药B类股的比例,因为这会摊薄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在上市保荐人的建议下,他们调整了融资规模和上市时间表,先满足了联交所的规则要求,才成功敲钟。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虽然境外市场看起来制度更加灵活,但它们的规则同样刚性,甚至在某些信息披露方面比A股更加细致。企业在做决策时,不能只看表面的宽松,更要深入研究背后的合规逻辑。

选择境外上市还面临着汇率风险、地缘政治风险以及中概股的整体估值波动风险。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动荡,中概股的估值体系也在发生着重构。在奉贤园区,我们会客观地向企业分析境内外市场的优劣,不盲目鼓吹境外上市。对于那些核心业务在国内、主要客户也在国内的企业,即使有AB股的需求,我们也会建议优先考虑A股市场,因为这里的市场认同度更高,估值可能更合理,且不存在语言和文化沟通的障碍。AB股架构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长远发展战略来选择上市地。

适用行业的界定

无论是科创板、创业板还是境外市场,能够被允许实施AB股制度的公司,其行业属性都有着显著的共同点,即通常属于高科技、互联网、生物医药等新兴经济领域。监管层之所以允许这些行业设置AB股,是因为这些行业极度依赖创始人的专业判断和创新能力,人力资本在企业价值创造中占据主导地位。在奉贤园区,我们重点打造的“东方美谷”产业集群中,就有很多生物医药和新材料企业,它们完全符合这一特征。这类企业在研发周期内往往没有盈利,甚至没有稳定的现金流,但一旦技术突破,价值将呈指数级增长。如果沿用传统的“同股同权”原则,创始团队在多轮融资后很容易被资本边缘化,导致公司战略短视,甚至错失发展良机。AB股制度在这些行业的适用,本质上是对人力资本价值的一种法律确认。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处于这些行业的公司都适合AB股。我们也看到,很多传统制造业企业,其核心竞争力在于规模效应、成本控制或渠道资源,这些要素往往更依赖于资本的持续投入而非个人的灵光一现。对于这类企业,如果强行设置AB股,反而可能因为内部人控制问题而损害股东利益,导致监管审核时被重点关注甚至否决。我曾经接触过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老板在网上看了几篇关于AB股的文章,就觉得自己也应该搞一个,把公司的控制权牢牢抓在手里。我劝他说,食品行业讲究的是安全和规范,是典型的重资产运营模式,资本市场并不认可你需要超级投票权来保障经营。如果硬要搞,只会让投资人觉得你有“一股独大”的嫌疑,反而不利于融资。后来他放弃了这个念头,专心做产品,现在也发展得很好。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哪些行业更容易获得AB股制度的青睐,我们可以参考下表:

行业类别 适用理由及特征
生物医药 研发周期长、风险高,极度依赖科学家的技术路线判断,需要长期稳定的控制权以支持持续研发投入,如园区内的新药研发企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 技术迭代快,商业模式创新频繁,创始团队的远见和对技术趋势的把握是企业生存的关键,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公司。
高端装备制造 涉及复杂的工艺积累和专利布局,核心技术人员的话语权极重,需要通过AB股保护技术路线不被短期资本干扰。
新材料/新能源 属于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前期投入巨大,回报周期长,需要创始人团队有坚定的信念并长期掌舵。

通过这个表格,我们可以看到,AB股制度的适用性是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源紧密绑定的。如果你的核心竞争力是某种不可替代的技术、创意或者特殊的管理才能,那么你就具备了申请AB股的内在逻辑。反之,如果你的生意模式是可以被简单复制的,或者资源是可以通过金钱买到的,那么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大概率不会支持你搞AB股。在奉贤园区进行招商推介时,我们也会向企业讲清楚这个逻辑,帮助企业进行自我评估。毕竟,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股权架构设计,哪怕一时能够通过审核,长远来看也是企业治理的隐患。

随着“经济实质法”等国际合规要求的趋严,对于空壳公司或者缺乏实质性经营的企业,无论其注册在哪里,想要通过AB股架构来上市都是行不通的。监管层会穿透复杂的股权结构,去审视企业到底在干什么,利润从哪里来,到底是谁在真正控制公司。在这一点上,奉贤园区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我们拥有完善的实体产业链和配套服务。我们鼓励企业在园区落地实体,建立真正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把“根”扎深。有了扎实的经济实质,再去设计合理的AB股架构,这样的企业才是资本市场真正欢迎的“优等生”。

权益与风险的平衡

允许AB股存在,并不是为了给创始人创造特权,而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一种动态的平衡。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虽然赋予了创始人超级投票权,但也必须建立相应的制衡机制,以防止这种权力被滥用。最典型的制衡机制就是在公司重大事项上,强制要求恢复“同股同权”。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通常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且特别表决权股份在这些事项上的表决权效力应当与普通股份相同。这就好比给了创始人一把尚方宝剑,但这把剑在处理公司生死存亡的大事时,就会被暂时收回,必须听从所有股东共同的意见。

在奉贤园区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初创企业的创始人对于这种限制往往存在误解,认为既然有了AB股,就应该是“一言堂”。每当遇到这种想法的客户,我都会耐心地给他们解释,AB股保护的是你的日常经营决策权,而不是让你可以凌驾于所有股东之上为所欲为。我举一个例子,园区内一家游戏公司,设置了AB股后,创始人老王觉得腰杆子硬了,在没有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就想动用公司资金去投资一个与主业毫无关系的房地产项目。按照他的想法,他有超级投票权,董事会通过了就行。因为这笔投资涉及巨额资金,属于重大资产重组,触发了必须按照“一股一票”进行表决的条款。最终,在其他中小股东的联合反对下,这个提案被否决了。事后老王虽然有些不爽,但也承认这确实帮他避免了一次可能毁灭公司的冒险投资。

另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平衡点是信息披露。AB股公司由于其特殊的股权结构,天然存在着更高的代理风险,因此监管层要求这类公司必须履行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不仅是财务数据,关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履职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动、甚至是特别表决权股份可能发生转换的风险提示,都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众披露。在处理相关行政工作时,我常觉得这就像是给企业装了一个“监控探头”。如果你做得好,这能增加投资者的信任;但如果你试图隐瞒什么,哪怕是一点点小动作,都会被无限放大。记得有一家企业,在年报中对于创始人关联交易的披露语焉不详,结果收到了监管部门的问询函,要求补充说明。虽然最后没有什么实质性违规,但股价因此波动了一番,也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AB股结构下的权力边界,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对比:

决策类型 表决权行使方式
日常经营管理 如聘请高管、确定业务方向等,由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主导,享有“一股多票”的超级投票权。
重大事项修改 如修改章程、增减资等,特别表决权股份通常转换为普通股份,或按一股一票计算,实行绝对多数决。
监事会监督 监事会需对特别表决权股东履职进行独立监督,发现违规行为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独立董事意见 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东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意见。

通过这种精细化的制度设计,监管层试图在保护创始人创新激情与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对于企业来说,既然选择了AB股这条路,就必须学会在聚光灯下跳舞。任何试图绕过监管、挑战底线的行为,最终都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作为园区服务者,我们的职责就是帮助企业理解这些规则背后的逻辑,不仅要告诉他们“能做什么”,更要反复提醒他们“不能做什么”,确保企业在合规的轨道上稳健前行。

实际操作中的挑战

虽然政策层面已经打开了闸门,但在实际落地操作中,企业要想顺利实施AB股制度,还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挑战。其中一个最大的难点就是与投资人的博弈。很多时候,投资人特别是财务投资人,是非常排斥AB股的,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权益被架空。如何在融资谈判中,既坚持自己的控制权要求,又不吓跑投资人,这是一门高深的艺术。在奉贤园区,我经常会扮演“红娘”和“调解员”的角色。比如,有一家做新材料的企业,创始人非常强势,要求10倍投票权,而投资人坚决只同意给2倍。双方僵持不下,眼看着融资就要黄了。我建议创始人采取“阶梯式”投票权方案,即在特定业绩目标达成前,可以享受较高的投票权倍数,一旦业绩不达标或者公司上市满一定年限,投票权倍数自动下调。这种方案既给了创始人动力,又给了投资人安全感,最终促成了合作。

另一个典型的挑战来自于税务筹划。虽然我们文章开头就说了不能谈具体的返税政策,但税务合规性是绕不开的话题。AB股架构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持股平台搭建,特别是如果涉及到境外架构或者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时,税务处理的复杂性会大大增加。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过因为股权架构设计不合理,导致在实施AB股变更时产生了巨额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让企业苦不堪言。有一位企业主,为了设置AB股,将自己的持股形式从直接持有改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结果因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税务机关要求视同转让,补缴了上千万元的税款。这个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AB股的设计不仅仅是公司法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涉及税法、甚至外汇管理的系统工程。企业必须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与律师团队协同作战,才能避免掉进坑里。

银行等债权人机构对于AB股架构的看法也需要企业重点关注。虽然股东之间达成了AB股的协议,但在债权人眼里,这种同股不同权的结构可能意味着公司治理的不透明,从而增加信贷风险。我在处理园区企业的银行授信业务时就发现,有些银行对于带有AB股架构的企业的授信审批会更加严格,甚至会要求增加额外的担保措施。这其实不难理解,因为银行的债权清偿顺序在股权之后,如果创始人利用超级投票权做出了高风险决策,最终受损的可能是债权人。企业在设置AB股后,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与金融机构沟通,解释自己的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机制,重建互信。这就像是你换了一身新衣服,不仅你自己要适应,周围的人也要有一个重新认识你的过程。

我想谈谈关于“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问题。有些创始人为了设置复杂的AB股架构,可能会选择在低税率地区设立持股公司,或者频繁变更居住地。但在现在的CRS(共同申报准则)环境下,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变得越来越透明,试图通过架构规避税务监管的空间越来越小。如果因为架构设计不当,导致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那么全球范围内的收入都要在中国纳税,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合规成本。我们在辅导企业时,总是强调合规优先,不要为了追求所谓的控制权而忽视了最基本的税务合规底线。毕竟,一个有着重大税务瑕疵的公司,是绝对不可能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认可的,更不用说走完漫长的上市审核流程了。

哪些公司允许AB股?答案已经非常清晰:主要是那些高成长、高科技、强人属性的科技创新企业,无论是在国内的科创板、创业板,还是在境外的港股、美股,都有着明确的准入路径。但这条路并不是铺满鲜花的坦途,它充满了复杂的法律博弈、税务考量和监管约束。对于奉贤园区的企业而言,能否利用好AB股这把双刃剑,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了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水平、合规意识以及持续创造价值的能力。作为在园区一线服务多年的老兵,我由衷地希望那些有梦想、有技术的创业者们,能够善用这一制度红利,不仅守得住自己的“江山”,更能带着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星辰大海。记住,AB股保护的是你的决策权,但最终支撑企业股价和未来的,永远是你脚踏实地的经营成果。

奉贤园区见解总结

在奉贤园区长期的服务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AB股制度对于激发区域创新活力的重要意义。对于园区内众多的“东方美谷”美丽健康产业及新能源企业,AB股不仅是融资工具,更是留住核心技术人才的“金”。我们建议企业在考虑设立AB股时,应结合自身的生命周期和战略规划,切忌盲目跟风。园区将持续提供专业的合规辅导与资源对接,帮助企业构建既符合监管要求又能保障创始团队稳定的股权架构。我们相信,随着资本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奉贤园区将涌现出更多善用资本力量、掌握核心技术的优质上市企业,AB股制度也将成为这些企业迈向百年老店的重要基石。